2000~2012年中国软件产业主要政策
2000年
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出台,成为我国大力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10月,原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建立了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10月,信息产业部颁布实施《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明确了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生产、销售以及监督管理等细则,建立了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制度。
2001年
1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出台《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0〕680号),对软件出口的认定、享受的优惠、统计工作的开展等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7月,原国家计委、原信息产业部、原外经贸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高技〔2001〕1351号),对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条件、认定机构及职责、认定流程及认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就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带头保护知识产权,在计算机系统中坚持使用取得著作人授权的正版软件。
12月,国务院发布第339号国务院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期,软件登记制度,侵权行为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12月,原信息产业部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计高技〔2001〕2836号),批准了北京、上海、大连等11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并落实了支持和资助措施。
2002年
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2005)》(国办发47号)
2003年
1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教高〔2003〕7号),在部分高校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高素质软件职业技术人才。
2004年
6月,《软件产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04〕56号)发布。
8月,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信息产业部共同认定北京、深圳、上海、天津、大连和西安6个城市为“国家软件出口基地”。
2005年
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全国正式实施,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联合发布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
2006年
3月,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设立“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基础软件的发展,并自2008年启动。
12月,认定广州、南京、杭州、成都、济南五个城市为“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
2007年
确立软件统计分类体系,软件列入为国民经济中单独统计产业。
2008年
1月,《软件产业“十一五”专项规划》发布。
2009年
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批复了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制定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
2月,《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发布。
10月起,工业和信息化部相继与多各省市签署《部省市协同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合作备忘录》,正式启动中国软件名城创建试点工作。
2010年
9月,授予南京市“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南京市成为首个中国软件名城。其后,济南、成都相继获授“中国软件名城”称号。
2011年
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发布。
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发布国家统计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信息技术服务划分为国民经济行业大类。
2012年
4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正式发布。
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出台,成为我国大力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10月,原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建立了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10月,信息产业部颁布实施《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明确了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生产、销售以及监督管理等细则,建立了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制度。
2001年
1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出台《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0〕680号),对软件出口的认定、享受的优惠、统计工作的开展等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7月,原国家计委、原信息产业部、原外经贸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高技〔2001〕1351号),对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条件、认定机构及职责、认定流程及认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就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带头保护知识产权,在计算机系统中坚持使用取得著作人授权的正版软件。
12月,国务院发布第339号国务院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期,软件登记制度,侵权行为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12月,原信息产业部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计高技〔2001〕2836号),批准了北京、上海、大连等11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并落实了支持和资助措施。
2002年
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2005)》(国办发47号)
2003年
1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教高〔2003〕7号),在部分高校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高素质软件职业技术人才。
2004年
6月,《软件产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04〕56号)发布。
8月,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信息产业部共同认定北京、深圳、上海、天津、大连和西安6个城市为“国家软件出口基地”。
2005年
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全国正式实施,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联合发布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
2006年
3月,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设立“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基础软件的发展,并自2008年启动。
12月,认定广州、南京、杭州、成都、济南五个城市为“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
2007年
确立软件统计分类体系,软件列入为国民经济中单独统计产业。
2008年
1月,《软件产业“十一五”专项规划》发布。
2009年
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批复了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制定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
2月,《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发布。
10月起,工业和信息化部相继与多各省市签署《部省市协同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合作备忘录》,正式启动中国软件名城创建试点工作。
2010年
9月,授予南京市“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南京市成为首个中国软件名城。其后,济南、成都相继获授“中国软件名城”称号。
2011年
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发布。
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发布国家统计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信息技术服务划分为国民经济行业大类。
2012年
4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正式发布。

来源:爱集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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